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5民初7206号
原告:重庆江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蒋隆全,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万汇路****涪陵建筑业大厦**1-6/div>
法定代表人:曾如奎,系公司经理。
原告重庆江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江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江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江陆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范力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