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02财保97号
申请人:浙江省浙中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青春西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浙江金控单轨交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双溪西路618号洪隆世纪广场501室。
法定代表人:***。
金华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浙江省浙中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申请人浙江金控单轨交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仲裁案中,于2019年9月12日将申请人浙江省浙中地质工程勘察院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金控单轨交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万元予以冻结的申请提交本院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金控单轨交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保全结果告知书
(2019)浙0702财保97号
浙江省浙中地质工程勘察院:
关于申请人浙江省浙中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申请人浙江金控单轨交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仲裁案,本院于2019年9月日实施财产保全措施,现将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如本案件未能在保全期限内审结,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请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2019年9月日
本告知书与民事裁定书一并送达给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