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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建筑设计科学研究院与被执行人广西川惠皓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建筑设计科学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广西川惠皓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建筑设计科学研究院与被执行人广西川惠皓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柳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柳仲案调字第01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执行标的:本金430000元及利息(另计),仲裁费12046元。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经营困难,无履行能力,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房产、地产、车辆等财产。本案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4)平法执字第1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