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6546号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12层1202A。
法定代表人:尹东方,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脉格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7号院10号楼1**11层12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脉格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郭 晟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李明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