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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脉格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6546号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12层1202A。 法定代表人:尹东方,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脉格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7号院10号楼1**11层12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脉格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郭 晟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李明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