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崇明岛路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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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211执异3号
申请人:青岛金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东路4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47211981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崇明岛路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崇明岛西路82-2号。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女,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崇明岛路支行(下称“农商行崇明岛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金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下称“金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金源公司称,2022年6月29日,金源公司受让了(2018)鲁0211民初370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农商行崇明岛路支行对***、***所享有的债权并通知了债务人,农商行崇明岛路支行已确认金源公司享有该债权,请求法院将金源公司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2018年3月16日,本院受理农商行崇明岛路支行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6月5日,本院作出(2018)鲁0211民初3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崇明岛路支行借款本金44万元、利息68525.97(截至2018年6月4日数据)以及自2018年6月5日起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以本金44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如***、***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崇明岛路支行可以对***提供抵押的青岛市黄岛区开拓路888号6栋1-2楼4号房屋(权证号:青房地权监证字第0××5号)行使抵押权,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抵偿上述债务。2020年7月15日,本院立案受理农商行崇明岛路支行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20)鲁0211执4724号。
另查明,2022年6月29日,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支行与金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本院(2018)鲁0211民初370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农商行崇明岛路支行对***、***享有的债权转让给金源公司。2022年8月4日,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支行与金源公司在山东法制报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向债务人进行了通知。2022年11月9日,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支行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认可金源公司取得上述债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中,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支行将本院(2018)鲁0211民初3705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农商行崇明岛路支行对***、***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给金源公司,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了被执行人,并书面认可金源公司取得上述债权。现金源公司请求变更其为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青岛金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为(2020)鲁0211执472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