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伊尔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伊尔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8财保118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伊尔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2年8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伊尔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南法民初字第3441号裁定书,并查封了担保物**名下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某某大道某某号某某幢某-某-某号房屋、某某大道某某号某期车库某某某号车位,***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某某某路某某某号某幢某-某房屋。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伊尔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调解结案且被申请人***同意解除担保物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本院依法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伊尔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名下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某某大道某号某幢某-某-某号房屋、某大道某号某期车库某号车位,***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某路某号某幢某-某房屋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