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伊尔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伊尔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紫光川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5执89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伊尔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镇同兴北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7726146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紫光川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北一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32047799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重庆伊尔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紫光川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20)渝0115民初67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认,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紫光川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伊尔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紫光川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土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重庆紫光川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保险现金价值、工资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过电话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0年8月10日,被执行人重庆紫光川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9844元及利息,负担违约金6113元,本案执行费15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15执89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重庆紫光川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屈 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钟俊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