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破申441号
申请人:重庆伊尔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镇同兴北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77261460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紫光川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工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320477991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申请人重庆伊尔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重庆紫光川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重庆紫光川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
本案审查过程中,因双方达成调解,重庆伊尔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重庆紫光川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申请人重庆伊尔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请求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伊尔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重庆紫光川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唤 忠
审 判 员 谭 雪 兰
审 判 员 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陶 蕾
书 记 员 谢 淑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