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伊尔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伊尔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紫光川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破申100号 申请人:重庆伊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镇同兴北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77261460X。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根,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紫光川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工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320477991T。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伊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重庆紫光川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申请人重庆伊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重庆紫光川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本案申请人重庆伊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自愿向本院请求撤回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伊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重庆紫光川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