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1468号
原告***,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内蒙古赤峰市。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美汐朗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355513214,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北京美汐朗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以被告北京美汐朗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派其工作人员***与其协商解决并由***通过其微信向***转账1万元实际履行到位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