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7民初7644号之一
原告:***,男,195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之女),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告:北京美汐朗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3555132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爱***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美汐朗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