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3民初2981号
原告:北京美汐朗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35551321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露,女,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美汐朗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单位宿舍。
被告:***,女,197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平谷区×××,现住该处,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北京美汐朗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
经查,原告北京美汐朗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平劳人仲字[2021]第2907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之前,被告***不服前述仲裁裁决已先于北京美汐朗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石 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章 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