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汐朗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美汐朗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7民初966号 原告:北京美汐朗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35551321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鑫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露,女,1987年7月23日出生,北京美汐朗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单位。 被告:***,女,197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村民,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平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美汐朗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汐朗洁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于2021年10月18日向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确认双方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4 800元;3.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72 000元;4.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2 000元;5.支付医疗费19 302.14元;6.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7.支付交通费2353元;8.支付营养费9000元;9.支付护理费36 000元;10.支付自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10月12日期间工资28 728元;1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548.8元;12.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578.5元;13.支付服装押金100元。平谷仲裁委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京平劳人仲字[2021]第2907号裁决书,裁决:1.确认双方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美汐朗洁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 926.8元;3.美汐朗洁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3 252元;4.美汐朗洁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 252元;5.美汐朗洁公司支付***伙食补助费60元;6.美汐朗洁公司支付***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8月20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24 237.36元;7.美汐朗洁公司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12日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 574.18元;8.美汐朗洁公司支付***2020年10月2日至2021年10月12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392.95元;9.美汐朗洁公司支付***服装押金100元;10.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针对该仲裁裁决书,***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2)京0117民初542号,美汐朗洁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1日作出(2022)京0113民初29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案件已送至本院,本院于2022年2月26日立案,案号为(2022)京0117民初966号,两案应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17民初542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 二二 年 三 月 十七 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李 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