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三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慴三星云科技有限公司、北海恒信建江门窗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81执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兴三星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尖山新区安仁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8A6WR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海恒信建江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工业园区科前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MA5N6WD5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兴三星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恒信建江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81民初6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兴三星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北海恒信建江门窗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兴三星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301920.69元、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50元、执行费442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当地法院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北海恒信建江门窗有限公司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但本案为轮候冻结,无权司法扣划,名下无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牌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晴海街1号心岸春天花园38座2804房产一套,本院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26088元,实收案件受理费2950元、执行费4429元、罚款3000元,余款15709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截至2022年5月9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15709元、案件受理费2950元、执行费4429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北海恒信建江门窗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北海恒信建江门窗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罚款3000元。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北海恒信建江门窗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北海恒信建江门窗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481执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