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5民初9255号
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尖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
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2024年9月25日,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7元,由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