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破申880号
申请人:某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有限责任公司以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某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审查期间,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破产清算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