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破申880号 申请人:某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有限责任公司以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某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审查期间,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破产清算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