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902民初528号
原告:郑州三超除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713889383,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建业路131号3号楼11层110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27号院29号楼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916798674。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909934T,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郑州三超除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三超除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7.45元,由原告郑州三超除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