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铁科节能环保新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凯德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铁科节能环保新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2479号
原告:北京凯德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铁科节能环保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2号二区139幢201、202、203、204、205、2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凯德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德隆公司)与被告北京中铁科节能环保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凯德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6202899.65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三、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至2017年期间,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单元安装协议》等协议共计37份,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卸污单元等设备及其备品备件,原告生产并负责相关设备的冲洗、运输、安装和调试,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卸污单元等设备及其备品备件并完成了相应设备的冲洗、运输、安装和调试等工作,原告亦根据合同约定及被告指令向被告分别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被告却迟迟不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当事人提交证据及向当事人核实情况,显示本案中存在多个法律关系,合同涉及买卖合同、安装协议等共计37份合同,其中标的物、履行期间、金额等均不一样,故不宜在一案中予以审理,故予以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凯德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曾竞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