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25169号
申请人:北京安特灵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郊半壁店59号1号楼1层158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帅,北京市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武基村甲8号5号院1号楼1层10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北京市安特灵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市安特灵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65484.13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市安特灵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二百零六万五千四百八十四元一角三分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蒙镭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