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杨桥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云南杨桥建工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展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801财保1号 申请人:***,男,199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会东县。 申请人:***,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煜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杨桥建工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新迎北区十一组团新兴路77号5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216900382M。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双版纳展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曼贺村委会曼贺村民小组18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MA6P38Y3XB。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对被申请人云南杨桥建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裕康支行账户为2401********号的存款、被申请人西双版纳展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海支行账户为2509********号的存款1139213.2元,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单编号为614010104602022000××××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杨桥建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裕康支行账户为2401********号的存款、被申请人西双版纳展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海支行账户为2509********号的存款1139213.2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