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房民初字第09156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
被告北京科泰兴达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地区立教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77年11月9日出生,北京科泰兴达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行政事务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北京科泰兴达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
原告***诉被告北京科泰兴达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科泰兴达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