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26财保108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17日,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申请人:北京科泰兴达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立西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科泰兴达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价值92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2万元的现金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北京科泰兴达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价值92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