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泰兴达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科泰兴达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26民初235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17日,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告:北京科泰兴达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立西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科泰兴达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自觉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的权利得到实现,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