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26财保108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17日,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申请人:北京科泰兴达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立西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北京科泰兴达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财产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2018)豫1326财保10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北京科泰兴达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价值92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此案在采取保全措施期间,被申请人自觉履行了付款义务,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科泰兴达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价值92000元的财产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94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