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16634号
原告:北京科泰兴达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立西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逸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逸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科泰兴达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科泰兴达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科泰兴达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科泰兴达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