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泰兴达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科泰兴达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03民初701号 原告:***,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 被告:北京科泰兴达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琉璃河镇立教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科泰兴达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北京科泰兴达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0.98元,减半收取计340.49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