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铭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赫硕安装有限公司与山东铭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681民初19号 原告:山东赫硕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敬仲镇岳家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WQKEK0G。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铭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石莱镇中心街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326200272C。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5年1月2日受理原告山东赫硕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铭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赫硕安装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铭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赫硕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赫硕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铭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山东赫硕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