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91民初2382号
原告:山东鲁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市。
原告山东鲁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鲁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鲁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