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191民初1770号
原告:山东鲁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华能路38号汇源大厦3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307049597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澳(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兰州道188号3-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L98TX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鲁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工公司)与被告隆澳(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澳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隆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鲁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隆澳公司支付鲁工公司剩余装修工程款211533.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诉讼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由隆澳公司承担;3.隆澳公司支付单方面解约(终止合同)的违约金9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7日,经过前期充分沟通,鲁工公司与隆澳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一份,合同就工程名称、工程地址、施工工期、工程造价、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管辖法院等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鲁工公司按约进场施工,施工过程双方保持密切沟通,在即将完工时,隆澳公司拒不支付剩余装修款,经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鲁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隆澳公司书面答辩称,请求法院驳回鲁工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鲁工公司所述与事实不符,鲁工公司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将所有工程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其无权向我司主张工程价款。因鲁工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双方发生争议,鲁工公司在未施工完毕的情况下,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撤场,经我司催促,鲁工公司不返场继续施工,我司无奈解除《施工合同》,最终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后续未完工程。对鲁工公司已施工且验收合格部分,因不符合《施工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付款条件,鲁工公司无权向我司主张工程价款。二、鲁工公司存在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行为,我司保留追求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时,建议法院对其滥用诉权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司法制裁措施。鲁工公司曾基于同一案件事实和理由、同一诉讼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0)鲁0191民初3920号,该案于2020年9月23日开庭,经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后,鲁工公司又于2020年11月4日撤回起诉。现鲁工公司不仅在没有新的证据及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再次提起本案诉讼,而且还查封了我司的银行账号,并通过要求司法鉴定却长时间不提供检材的方式故意拖延本案诉讼,导致我司财产长时间处于被查封状态、无法正常开展业务,鲁工公司前述行为系明显的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行为,不仅浪费国家司法资源,而且给我司增加了诉累、造成损失,我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时建议法院对鲁工公司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行为采取罚款、拘留等司法制裁措施。另补充:对于鲁工公司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我司不同意鲁工公司追加,鲁工公司是在明显故意拖延时间。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因为鲁工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且在我司发现质量问题并提出要求解决时,鲁工公司拒不返场施工,为避免工期继续延误、后续损失继续扩大,在此情况下,我司不得已提出解除。因此,解除合同事出有因,责任在于鲁工公司,其要求解除合同的违约金不应得到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9日,隆澳公司(甲方)与鲁工公司(乙方)签订编号为SD-QYG-DQ-20190807-8A的《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详细地址为济南汉峪金谷A8号楼26层南向,工程项目内容依报价清单为准,工程造价490000元,该造价包括报价清单内容(详见报价清单)。工程期限暂定自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9月18日完工,总工期为35日历天。该合同第四条约定,1、本工程以甲方签字认可的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等建筑安装工程验收标准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合格标准……4、本工程质保期为2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起算,在质保期内,发生一般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起三天内派人修理,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影响使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五条约定,1.合同签订后,整套图纸经甲方确认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款20%预付款,98000元;2.木工隔墙完工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款30%,147000元;3.所有内容施工完毕后,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款30%,147000元;4.工程验收完毕30天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20%,98000元。乙方开具盖公章的保修书,保修期一年。注:结算额=合同清单单价*实际工程量。工程量浮动百分之三以内总价不变。第六条约定,1.乙方应按照施工前确认的图纸进行施工,除甲方要求外,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乙方如有充足的理由变更,需提供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开工前由甲方组织签字认同双方做出现场交底纪要,作为施工和结算的有效依据,因乙方设计考虑不周等原因造成的变更增加造价时,只计取实际发生的材料及人工费;2.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如需设计变更,必须做出正式修改通知书。乙方修改新图纸经甲方确认后。乙方才予施工。重大修改和增加造价时,金额确定后,乙方才予实施;3.施工中甲方提出增减项目,必须事先用书面文字通知乙方,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提出的增减项目,清单中有相同子项的按清单中的价格结算,没有相同子项,有类似子项的按类似子项的价格双方协商确定,无类似子项的新增项目双方另行协商。相应的工期相应顺延;4.在施工过程中的洽商,乙方给甲方递交的洽商单2日内未作出答复,则视为甲方默许。第七条约定,1.由乙方发出工程验收通知,甲方收到验收通知2天内,组织人员与乙方人员到施工现场,按所设计图纸要求和有关标准对工程进行验收……4.如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则视为此工程验收合格;5.如甲方不按时支付清尾款,乙方有权不交付其使用。6.验收不合格所造成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八条约定,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认可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的理由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造价20%的违约金;2.如甲方拖欠工程款,应按日向乙方支付未支付工程款的3‰作为违约金。第九条第三款约定,工程总造价金额根据实际施工项目做增减项目金额调整,增项款在进度款中一并支付。该合同后附《隆澳国际装修预算表》。
该合同签订后,鲁工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进场施工。隆澳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通过华夏银行向鲁工公司转账支付装修预付款98000元。2019年8月26日,双方对隐蔽工程检查并予以确认,检查结论均为同意隐蔽。施工过程中,双方对部分工程项目进行了变更。隆澳公司于2019年9月9日通过华夏银行转账支付办公室装修第二笔预付款156715元。双方对隆澳公司已支付254715元均无异议。
2019年9月15日,隆澳公司的工作人员用锤子敲打鲁工公司施工的木门,双方发生纠纷后鲁工公司退场。2019年9月18日,隆澳公司向鲁工公司出具《关于继续履行施工合同催告函》,要求鲁工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上午入场施工。同日,鲁工公司向隆澳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进行回应,载明因隆澳公司对未交付使用工程前即私自破坏施工现场,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暂停施工,待协商好后再进行施工,并提出解决方案:“1、我方对地面进行修复找平,找补后甲方不再提出异议。2、总经理办公室橱子应算工程量,不得在总价中剔除。3、甲方再支付工程款总额的40%,留作10%为质保。4、新增项目作为增补。以上为我方协商基础,请甲方确认”。
2019年9月19日11时53分,隆澳公司向鲁工公司出具《关于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的函》,鲁工公司未予回应。同日,隆澳公司(委托方)与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受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对济南市汉峪金谷A8号楼26层南向办公室装修工程项目进行质量鉴定,内容包括该工程瓷砖地面的施工质量及隔墙、涂饰、吊顶工程质量。该检测中心于2019年9月30日出具了No.JH19009《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1.该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吊顶工程、轻质隔墙工程)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的相关规定要求。2.该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涂饰工程)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的相关规定要求。3.该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砖面层)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09-2010的相关规定要求。
2019年9月21日,隆澳公司向鲁工公司出具《关于解除〈施工合同〉的函》,鲁工公司认可该函的真实性且认可已收到该函。
2020年4月15日,鲁工公司曾以隆澳公司为被告诉至本院,要求隆澳公司赔偿其单方解约违约金98000元、赔偿工程延期违约金39690元、赔偿工程延期造成的租金损失67419元、赔偿工程不合格重做损失165766元(木地板费用98900元、其他装修费用66866元)、支付检测费25000元、律师费15000元,共计41875元。本院经审理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鲁0191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鲁工公司退场的原因系2019年9月15日隆澳公司的工作人员破坏施工现场致双方发生纠纷,后双方未能就重新入场复工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隆澳公司于2019年9月21日向鲁工公司出具了《关于解除〈施工合同〉的函》,鲁工公司认可收到该解除函,且隆澳公司已委托案外人进行了后续施工,且早已施工完毕,认定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已于2019年9月21日解除;另认为隆澳公司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后,按照法律规定可合理选择要求鲁工公司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且鲁工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提出了解决方案,但隆澳公司未接受即另行向案外人购买了木地板并进行了安装,并另行委托案外人进行了后续施工,无法确认系因鲁工公司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情况,判决驳回了隆澳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另该案件诉讼过程中,隆澳公司主张涉案房屋装修工程最终于2019年10月15日竣工。
2020年8月5日,鲁工公司曾以隆澳公司为被告诉至本院,要求隆澳公司支付其剩余装修工程款211533.5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并在诉讼中增加要求隆澳公司支付单方面解约(终止合同)的违约金98000元的诉讼请求。后鲁工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同日本院作出(2020)鲁0191民初39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鲁工公司撤诉。
诉讼过程中,鲁工公司主张除了门未安装(其已于2019年9月10日定制完毕,总价值48778.2元)之外,装修预算表中的第3项(入户logo落地标识)、第15项(门禁门)、第16项(门禁门包套)、第18项(门禁)未施工,最后一项消防改造已经施工完毕,但没有报验,因解除合同后无法再行报验,其同意优惠一万余元,隆澳公司尚欠其第三期、第四期款项共计245000元未支付,扣除上述未施工项目,要求隆澳公司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211533.5元,并明确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款211533.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三计算,提交山东尊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隆澳公司不予认可,认为鲁工公司未施工完毕,且施工部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第五条的约定,不具备付款条件;消防改造鲁工公司没有进行施工,其另行委托第三方济南优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对鲁工公司没有施工的部分,其另行委托第三方济南维其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施工,包括但不限于门、灯、墙面、橱子、吊顶等工程,具体详见其提交的济南维其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装修工程竣工结算表;对鲁工公司施工不合格的地板,其另行向第三方购买并安装,提交高牌地板供货合同、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济南维其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以及相应的发票、付款记录(均为复印件)。
本院认为,隆澳公司与鲁工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鲁工公司已进场进行了部分施工,隆澳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前两期工程进度款254715元,该合同已于2019年9月21日解除,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隆澳公司另案中认可涉案房屋装修工程最终于2019年10月15日竣工,涉案工程亦早已进行使用,故对鲁工公司已经施工的部分,隆澳公司应向鲁工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项。
关于鲁工公司已施工完成的工程量,双方存有争议。鲁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关于施工工程量的主张。关于鲁工公司已施工工程量,应以隆澳公司自认的为准,具体应结合涉案合同后附的《隆澳国际装修预算表》,以及隆澳公司主张其另行委托第三方施工的项目进行综合认定。1、鲁工公司认为最后一项消防改造(预算表价格68536元)已经施工完毕,但没有报验。隆澳公司不予认可,主张消防改造鲁工公司没有进行施工,其另行委托第三方济南优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并支出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鲁工公司就其已施工消防改造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实,结合隆澳公司提交的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及相应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本院对鲁工公司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对涉案合同后附预算表中消防改造相应款项68536元,本院不予认定。2、关于隆澳公司主张的另行购买并安装的木地板费用98900元,因涉案合同约定的相关项目为地面瓷砖,并非木地板,且鲁工公司已铺贴完毕,即使该地面瓷砖的铺贴不符合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鲁工公司亦可采取修理、部分更换等措施以达到验收标准。但隆澳公司在鲁工公司及时出具维修方案后,未同意其维修方案即自行委托案外人更换为木地板并进行安装,属于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且隆澳公司另案主张该部分费用未获支持,故对隆澳公司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结合隆澳公司提交的的鉴定报告记载的内容,以及鲁工公司在《工作联系单》中提出的解决方案“地面进行修复找平”,鲁工公司施工的地面瓷砖部分确实存在瑕疵,本院酌定在涉案合同后附预算表中地面瓷砖相应款项105600元扣减3万元。3、关于隆澳公司主张的对鲁工公司没有施工的部分,其另行委托第三方济南维其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施工,包括但不限于门、灯、墙面、橱子、吊顶等工程。根据隆澳公司提交的其与该公司之间的《装修工程竣工结算表》,与涉案合同后附的《隆澳国际装修预算表》进行对照来看,对其中第7项门禁(2600元)、第9项木门(13500元)、第10项入户门(4455元)、第11项玻璃门(1800元)、第12项电机(3800元)、第13项门锁(1080元)、第20项玻璃高隔(38250元)、第28项入户形象墙制作(8040元),以上共计72125元,该部分项目与涉案合同后附的《隆澳国际装修预算表》能够相互对应,包括入户logo落地标识(5000元)、双玻百叶玻璃隔断(40829.8元)、木门(4300元)、双开门(3200元)、胡桃木色单开门(4000元)、电动入户门(4320元)、入户门钢架制作(1742.4元)、电动入户门电机(3500元)、门禁门(1886元)、门禁门包套(1764元)、门禁五金(1200元)、门禁(1720元),以上共计73462.2元。故对涉案合同后附预算表中涉及的相关款项73462.2元,本院不予认定。对其中墙面粉刷(6000元)、走廊吊顶拆除(1350元)、走廊吊顶(9900元),上述项目与涉案合同后附预算表中有重合,且鉴于《鉴定报告》中载明墙面(乳胶漆)、吊顶均完成了一部分,故对上述款项(6000元+1350元+9900元)=17250元,应自鲁工公司工程量中予以扣除。对其中涉及更改、调整、新增的项目,无法证实系鲁工公司在涉案合同中尚未完成项目。综上,对鲁工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应为(49万元-245000元+254715元-68536元-30000元-73462.2元-17250元)=310466.8元。故对鲁工公司主张的剩余装修工程款,已完成的工程量310466.8元减去已支付的两期工程款254715元,为55751.8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鲁工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鉴于隆澳公司另案中认可涉案房屋装修工程最终于2019年10月15日竣工,涉案工程亦早已进行使用,结合涉案合同约定,隆澳公司应自工程验收完毕后30天向鲁工公司支付全部款项。另涉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千分之三过高,应予调整,鉴于鲁工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实际损失,对鲁工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剩余装修工程款55751.8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鲁工公司主张的单方面解约(终止合同)的违约金98000元。隆澳公司不予认可,认为其并不存在违约行为,鲁工公司却存在施工质量不合格、未施工完毕擅自撤场,以改变付款条件为返场前提等违约行为。本院经审查认为,隆澳公司并无单方解除权,其于2019年9月21日向鲁工公司出具解除函解除涉案合同,并不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但涉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结合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本院酌定隆澳公司应向鲁工公司支付单方面解约(终止合同)违约金20000元。
关于鲁工公司主张的保全保险费1500元,系鲁工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且有发票为证,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隆澳(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鲁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5751.8元;
二、被告隆澳(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鲁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5751.8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
三、被告隆澳(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鲁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单方面解约(终止合同)违约金20000元;
四、被告隆澳(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鲁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1500元;
五、驳回原告山东鲁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72元,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原告山东鲁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30元,被告隆澳(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5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