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民初2583号
原告:湘潭中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楚天北路东方金谷产业城D07栋1107号。
法定代表人:颜玲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碧新,湖南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瑞赛长城航空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隆庆街甲10号。
法定代表人:杨超,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湘潭中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瑞赛长城航空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湘潭中创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湘潭中创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湘潭中创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湘潭中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雅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段旭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