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张锦商初字第00111-2号
原告张家港特恩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创业路。
代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中逸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江北路胜前岗四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特恩驰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中逸电子有限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特恩驰电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特恩驰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特恩驰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18元,由原告张家港特恩驰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