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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3某某市锦丰镇三兴国兴五金加工场与某某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2民初11033号 原告:***市锦丰镇三兴国兴五金加工场,住所地***市锦丰镇三兴天鹏路。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印信,***市乐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锦丰镇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E.D.H.deLange。 原告***市锦丰镇三兴国兴五金加工场与被告******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市锦丰镇三兴国兴五金加工场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锦丰镇三兴国兴五金加工场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锦丰镇三兴国兴五金加工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市锦丰镇三兴国兴五金加工场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