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2民初11033号
原告:***市锦丰镇三兴国兴五金加工场,住所地***市锦丰镇三兴天鹏路。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印信,***市乐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锦丰镇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E.D.H.deLange。
原告***市锦丰镇三兴国兴五金加工场与被告******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市锦丰镇三兴国兴五金加工场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锦丰镇三兴国兴五金加工场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锦丰镇三兴国兴五金加工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市锦丰镇三兴国兴五金加工场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