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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凯力起重电机有限公司与江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81民初6151号 原告江阴市凯力起重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澄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建湖县上冈镇榆西村区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凯力起重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凯力起重电机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凯力起重电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凯力起重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8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708元(江阴市凯力起重电机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凯力起重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