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81民初6151号
原告江阴市凯力起重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澄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建湖县上冈镇榆西村区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凯力起重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凯力起重电机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凯力起重电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凯力起重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8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708元(江阴市凯力起重电机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凯力起重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