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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传动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0民初11726号 原告:上***传动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湖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传动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传动技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传动技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冬 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