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申42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上冈镇榆西村(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州华东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西安南路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州华东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3民终1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经核实,**公司与华东公司已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公司亦未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规定的“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情形,本案应裁定终结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江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顾 韬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费 行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庆姝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