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州华东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申42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上冈镇榆西村(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州华东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西安南路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州华东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3民终1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经核实,**公司与华东公司已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公司亦未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规定的“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情形,本案应裁定终结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江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顾 韬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费 行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庆姝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