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20号
原告:***,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兴礼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兴礼村。
法定代表人:**,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燕山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燕房路北庄高坡1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兴礼村经济合作社、北京燕山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沈 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强贝贝
书 记 员 赵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