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山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燕山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20号 原告:***,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兴礼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兴礼村。 法定代表人:**,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燕山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燕房路北庄高坡1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兴礼村经济合作社、北京燕山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沈 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强贝贝 书 记 员  赵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