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山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燕山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良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财保28号
申请人:北京燕山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燕房路北庄高坡10号。
法定代表人:贾春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岩岩,北京嘉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良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A8-R226。
法定代表人:袁海滨。
申请人北京燕山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良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广渠路支行账号为XXX内银行存款516729.28元。申请人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516729.28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担保书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广渠路支行账号为XXX内银行存款516729.28元。
保全费3103.65元,北京燕山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小翠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秦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