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源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恒安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蓝源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05民初37205号 原告:南京恒安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高淳经济开发区永花路7号3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蓝源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义庙2号院11号楼4层S415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恒安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蓝源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2024年12月9日,原告南京恒安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恒安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