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2732号
原告:马高田,男,195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宏,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蓝源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上庄路115号院一层529号。
法定代表人:王福军。
原告马高田与被告北京蓝源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高田撤诉。
审判员 许京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