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顺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财保216号 申请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大自然新城雅苑商业楼C座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顺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Y11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北京顺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奉先支行账号为×××内的存款818326.6元。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6803010181820210000391)作为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顺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奉先支行账号为×××内的存款818326.6元。 保全费4611.63元,申请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 申请人应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