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财保216号
申请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大自然新城雅苑商业楼C座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顺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Y11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北京顺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奉先支行账号为×××内的存款818326.6元的冻结。申请人此前曾以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6803010181820210000391)作为诉前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顺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奉先支行账号为×××内的存款818326.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