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千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顺德区容某某水泥制件厂、广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31187号之一
原告:顺德区容***水泥制件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穗香村委会西堤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6MA4W6M7431。
经营者:方凤枝。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芑,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遂城镇湛川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23MA4UPK1GXF。
法定代表人:吴旻昊。
原告顺德区容***水泥制件厂与被告广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2年11月2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顺德区容***水泥制件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51.64元,财产保全费941.31元,合计1992.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顺德区容***水泥制件厂负担。
审判员  伍晖仪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邵兰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