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翔凌水利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安徽翔凌水利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和县玛吉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523民初1233号 原告:安徽翔凌水利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甘泉路398号新城电力产业大厦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3099034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和县玛吉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乌江镇百姓村委会松山站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MA2RB2BY9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翔凌水利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订于2025年3月25日10时开庭审理,原告安徽翔凌水利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翔凌水利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翔凌水利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鑫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