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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翔凌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金得顺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524民初857号 原告:安徽翔凌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蔚蓝商务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309903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金得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金寨现代产业园区嵩山路与江天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39917390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翔凌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得顺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翔凌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翔凌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6元,减半收取423元,由原告安徽翔凌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储友丹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