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91民初3661号
原告:安徽翔凌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凌新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雨田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翔凌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雨田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翔凌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翔凌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翔凌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6元,减半收取为1303元,由原告安徽翔凌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晨
人民陪审员崇椿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