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圣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邹平圣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26民初3451号 原告:***,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邹平圣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长山镇大齐村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688253339D。 原告***与被告邹平圣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案号为(2020)鲁1626民初3451号。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