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681执2507号
申请执行人邹平圣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长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688253339D。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太联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05号1号楼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M4GYC2K。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于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2022)鲁1681民初32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扣划被执行人青岛太联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美元34000元并按实时汇率兑换为人民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