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圣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邹平圣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锡诚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1681民初682号 原告:邹平圣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长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688253339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诚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梅梁路88号4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MA27D4A61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邹平圣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铭机械公司)与被告无锡诚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诚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程序,于2023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铭机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无锡诚木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圣铭机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货款19128.6元及利息(以19128.6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11日,原、被告签署《购销合同》,原告购买被告“不锈钢无缝管”货款共计58087元。根据合同约定预付款为50%,预付款到账后合同生效且交货期为五天,此外双方约定若发生争议依法向需方当地人民法院起诉。2022年1月12日,原告按照约定将29000元预付款转账至被告账户,而被告仅在约定的供货期内向原告提供了价值10528元的货品,剩余货物至今没有交付已严重逾期,构成违约。经双方多次沟通,被告虽承诺将货款退回原告,但屡次拖延至今未退还,原告于2022年3月6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本院。 被告无锡诚木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圣铭机械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1.购销合同打印件1份、银行转账回单打印件1份;证据2.微信截图打印件7张、解除合同通知书打印件1份。 被告无锡诚木公司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书面证据,视为其对相应权利的放弃。本院认为原告圣铭机械公司提交的证据1、证据2,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月11日,原告圣铭机械公司(需方)与被告无锡诚木公司(供方)就多种型号不锈钢无缝管签订《购销合同》,合同标的额58087元。合同约定“预付款为50%,货到需方仓库后检验合格后付清余款;预付款到供方账户合同生效,交货期为5天”。原告于2022年1月12日向被告支付预付款29000元后,被告仅交付部分货物。原告与被告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月18日原告:元月12日预付29000元-直径325焊管(323.65公斤×32元=10356.8元)=18643.2元,另外加无缝化处理费用(0.3236×1500元=485.4元),合计需退款19128.6元;被告:好的;2月20日原告:刘总,今天上午把款退回公户吧;被告:今天周末没上班,这个事我跟会计讲过了上班后会给你处理一下的放心吧”。后被告一直未退还原告货款,致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圣铭机械公司与被告无锡诚木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29000元,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仅供应部分货物,构成违约。2022年2月18日原告经与被告沟通,双方就解除合同达成合意,且经对账扣除被告已供应的货物及无缝化处理费用,被告应退给原告的货款数额为19128.6元,以上有购销合同、转账回单、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故原告主张被告退还货款19128.6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2022年2月18日双方就解除合同达成合意,被告应退给原告货款19128.6元,故原告主张自2022年2月18日起计算利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利息计算方式应为:以19128.6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被告无锡诚木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权利,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无锡诚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邹平圣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9128.6元并支付利息(以19128.6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元,保全费220元,共计359元,由被告无锡诚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邹平圣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359元,本院应退回359元。被告无锡诚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359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被告无锡诚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将过付款直接汇入原告邹平圣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山支行开户的账号9130********。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