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8民初21991号
原告:周某,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营场所成都市。
负责人: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所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4年11月25日立案,2024年12月20日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吕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