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西高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阳投资有限公司与成都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2民初2650号 原告:四川金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望平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习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公园路一段18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金阳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金阳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四川金阳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金阳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四川金阳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白 秀